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202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市本级)202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绥化市(市本级)2026年度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编制目的、编制依据
(一)计划编制目的。为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作用,引导各类建设用地项目投资,优化产业布局,保障我市城市居民住房建设和重点服务业项目、重大工业项目用地需求,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平稳可持续发展,确保我市2026年度土地供应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计划编制依据
1.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6)《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2007年9月21日);
(8)《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2016年5月12日);
(9)《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
(10)《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
(11)《国土资源部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12)《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13)《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
(14)《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通知文件。
(1)《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8〕11号)。
3.有关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三)计划适用范围。绥化市(市本级)北林区范围内计划期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计划期为一年,年度为2026年度。
二、基本原则
(一)城乡协同原则。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实现城乡联动、互动共进、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和合理把握中心城镇和中心村建设之间的关系,积极推动城镇空间结构调整,落实城镇功能定位,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扎实推进重点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三)供需平衡原则。城市建设用地的供给量由城市土地储备量、城市建设用地供需差、城市总体节约度共同决定。建设用地供给量在土地储备足够的情况下是由建设用地供需差决定的,并与城市总体集约度呈现抛物线关系。为促进土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应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和用地供应量。
(四)有保有压原则。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合理确定城镇村建设新增用地。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继续加大城镇化建设力度,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大户型、低密度高档住宅用地供应,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
(五)持续利用原则。土地利用不能只顾眼前而不顾长远,不能只顾经济和社会效益而不顾生态效益。同时,对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更应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遵循客观规律,实现土地类型的合理转换,做到保护与利用并重,利用服从保护,最终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三、适用范围和指标配置
(一)适用范围:绥化市本级行政辖区范围内计划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期一年。本计划年度为2026年度。
(二)指标配置:2026年度绥化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324公顷以内。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业用地1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工矿仓储用地8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4.6%;住宅用地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9.2%;交通运输用地185公顷,占供应总量的57.09%;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5%;特殊用地5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5%。

四、政策导向和执行
(一)优化空间布局
1.按照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加强土地供应区域分类指导。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土地供应规模,促进中心城区人口和功能有机疏解调整,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土地供应。
2.强化公共交通引导住宅用地供应,实现城市空间均衡发展。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在土地供应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将居住、商业、产业、教育、卫生、文化用地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混合安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1.优先和适度超前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引导、保障和支撑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2.大力支持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用地供应,构建合理、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优先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土地供应;支持基础服务业用地供应;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土地供应。
3.适度加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增量用地供应。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除国家、省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其他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大力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继续完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供应机制;积极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制度,逐步探索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五、有关要求
计划实施中,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列入省“百大项目”及重点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计划指标有效落实,自然资源、发改、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附件:1.2026年绥化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2.2026年绥化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表
3.2026年绥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统计表
4.2026年度绥化市(市本级)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5.2026年度绥化市(市本级)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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