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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绥化市市区城镇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5年12月19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促进天然气资源优化配置,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居民用气特点,特制定《绥化市市区城镇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发改规〔2023〕1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2017年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本制度适用于通过市区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燃气的居民生活用气。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各阶梯气量及价格

第一阶梯:用气量270立方/年·户(含270立方米)以下,价格执行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第二阶梯:用气量270450立方/年·户(含450立方米),价格与第一阶梯气价保持1.2倍的比价;

第三阶梯:用气量超出450立方的部分价格与第一阶梯气价保持1.5倍的比价。

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可凭户口簿等材料申请调增各阶梯气量,每增加1人,各阶梯年气量增加90立方米。

(三)独立采暖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其气价按第一、第二阶梯气价的平均价执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养老机构等)也不执行阶梯气价,气价按第一、第二阶梯气价的平均价执行;对城市低保户实行第一阶梯气价50%的优惠政策。

(四)阶梯气量以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价周期,周期内气量可累积、可结转,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使用IC卡表的按购气量计算,抄表用户按实际用气量计算。

(五)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