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同时,近年来国家和省调整了供热相关政策,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24〕17号)规定了价格优惠政策。为了保障我市非居民供热收费管理的延续性,进一步规范非居民供热收费行为,在成本监审、征求意见后,完善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绥化市市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发改规〔2023〕1号)将制定辖区内城镇供热价格授权给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属于政府定价行为。
2.《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2017年8号令)第九条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24〕17号)第九条规定: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市区非居民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36.20元。
(二)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供热温度等相关内容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三)供热价格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价格自2025-2026年供暖期开始执行。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绥化城区非居民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绥政办发〔2011〕59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