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学需要,市民政局牵头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绥化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9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民办发〔2019〕24号),对已认定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给予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每年2月、8月假期不发放,其他月份每人每月1000元)。资金使用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拓展“助学工程”实施对象范围,提高补助标准,所用资金应为地方资金。2022年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拟定《绥化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绥民发〔2022〕73号),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下发,将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学生同孤儿学生同步享受助学待遇,资金来源于市、县(市、区)福彩公益金。
2025年6月,省民政厅修订了我省孤儿助学工程实施细则,下发《黑龙江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黑民规〔2025〕5号),扩大了助学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就读普通高中的孤儿学生、被收养的残疾孤儿等纳入资助范围,进一步明确申请、审核、发放、终止、续发等工作流程。为使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同步孤儿学生待遇,下发了《绥化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资助对象。明确了受助对象需要符合的条件,第一,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第二,未被收养;第三,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第四,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收养后,符合条件的纳入资助范围。
(二)申请、确认流程。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本人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认定地或收养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收到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协调教育部门确认申请人就学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资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发放标准、方式及资金保障。散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一卡通”平台社会化方式发放,集中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将资金统一划转到儿童福利机构后再发放到儿童本人的银行账户。参照“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助学金自批准为受助人起计发,至其所在学历教育阶段的学制期限结束终止(以毕业证的时间为准,次月停发)。每年2月、8月假期不发放,其他月份每人每月1000元。各县(市、区)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助学项目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助学项目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终止、暂停和续发的相关条件。一是受助人自愿申请退出资助的;受助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被证明不实的;受助人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延期毕业、留级等处分的或主动申请退学的;受助人毕业、结业和肄业后不再连续就读的;受助人就读期间被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受助人未能及时提供年度复核材料,且无法证明是否连续就读的;受助人伪造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申领的;受助人死亡的;受助人存在其他不符合本项目资助宗旨和要求情形的,应终止资助。二是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因出国、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应向受理其申请的民政部门提交保留学籍或休学的证明材料,从保留学籍或休学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助学金并保留资助资格。受助人恢复学籍或复学后,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的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申请继续接受资助。经民政部门审核属实后,当月为其续发助学金。三是所在学历教育阶段结束后,受助人连续就读更高层次学历的,重新提交申请。受助人连续两次及以上就读同一学历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保障。
三、主要亮点
一是将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资助范围。
二是将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收养后符合标准的纳入资助范围。
三是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明确申请、审核、确认、终止、暂停和续发等工作流程。
四是资金来源不变,各县(市、区)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助学项目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助学项目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政策文件:绥民规〔2025〕2号《绥化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