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业务流程,优化预付管理服务,根据《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问:申请预付金时,对各县(市、区)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有什么要求?
答:原则上申请日前本县(市、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及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县(市、区),不能预付。
问: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时,需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答: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地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对优秀、良好的医疗机构按梯度预付基金。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医疗机构承诺并提供相关信用系统查询证明,证明其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3.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门诊慢特病、特药认定及管理等医保重点任务;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要“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4.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5.严格规范机构内部的处方管理,能够通过HIS系统开具、留存电子处方,为符合处方要求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外配处方。
6.及时准确上传医保结算清单,结算清单及时上传率不低于95%。
问:预付金的预付标准是什么?
答:符合实施预付金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预付额为申请日前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的150%,年度考核为良好等次的预付额为申请日前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的120%。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
问:预付金的预付程序有哪些?
答: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预付金资格审核、额度核定、资金拨付、年底清算等工作,由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流程: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1月15日前向医保部门递交预付金书面申请。
2.核定额度。医保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提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每年一次会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金额度。
3.资金拨付。医保部门按照预付规模对预付金进行统筹管理,原则上在第一季度结束前将预付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4.年底清算。预付金要按年度核定,年底前医保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工作,并在当年12月15日前,全额收回预付金或从结算费用中全额抵扣预付金。对预付金未清算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不受理其次年预付金申请。
问:定点医疗机构出现哪些情形,需将预付金收回?
答: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部门应及时收回预付金。
1.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2.分立或合并;
3.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4.有财产被保全;
5.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6.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预付资格的;
7.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8.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黑龙江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
9.违反医保协议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问:本办法什么时间实施?
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