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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绥化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5年01月02日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暂行办法》出台目的

为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提高我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市人社局按照《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绥化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绥化市补贴性培训机构星级划分评估实施方案》(绥人社函〔2024〕71号)、《通辽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通人社发〔2024〕45号)、《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2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4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100号)、《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黑政办规〔2020〕9号)、《黑龙江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黑政规〔2019〕3号)、《黑龙江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黑人社发〔2012〕10号)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黑劳社发〔2005〕26号)等14个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对照《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了民办学校设立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办理程序、法律责任、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管理;二是对市县两级人社行政部门和培训业务经办部门的责任、职能进行了明确;

《暂行办法》共10章59条。第一章(1-5条)总则,阐释了制定办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二章(6-9条)民办学校设立及管理,明确了民办学校设立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办理程序、法律责任、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管理;第三章(10-17条)补贴性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明确了补贴性培训机构动态调整和培训项目要求以及补贴性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性培训项目申请条件;第四章(18-21条)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管理,明确了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的相关要求;第五章(22-23条)补贴性培训的对象和类型,明确了补贴性培训的对象和培训类型;第六章(24-26条)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与实施,明确了补贴性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与实施;第七章(27-40条)补贴申请,明确了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材料、资金拨付、补贴使用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具体要求;第八章(41-45条)监督管理,明确了人社行政部门和培训业务经办部门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督职责以及工作职责;第九章(46-57条)违规处理,明确了违反补贴性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情形、结果运用和情况报告;第十章(57-59条)附则,明确了《暂行办法》的执行时间及解释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