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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年12月30日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0〕35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现就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核定及缴费费率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费率为8%(不缴纳生育险,享受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即核定后单位全体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5%(含生育险0.5%);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费率为8%(不缴纳生育险,享受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不建立个人账户),从失业保险金列支,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关于缴费年限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统筹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指统筹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年限)达到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可办理职工基本医保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也可按退休或退职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按所差年限的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缴足,因个人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个人缴纳,因单位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