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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关于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 绥医保联规〔2021〕5号
  • 2021-12-30
  • 2021-12-30
  • 现行有效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关于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21-12-30 来源: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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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0〕35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核定及缴费费率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费率为8%(不缴纳生育险,享受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即核定后单位全体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5%(含生育险0.5%);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费率为8%(不缴纳生育险,享受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不建立个人账户),从失业保险金列支,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关于缴费年限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统筹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指统筹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年限)达到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可办理职工基本医保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也可按退休或退职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按所差年限的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缴足,因个人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个人缴纳,因单位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单位缴纳。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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