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7290658/2024-456297
  •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草原禁牧实施方案的通知
  • 绥政办规〔2024〕2号
  • 2024-11-25
  • 2024-11-28
  • 现行有效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草原禁牧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11-28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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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草原禁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绥化市草原禁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草原禁牧工作落实,促进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扣省委“六个龙江”“八个振兴”的总体部署和市委“五三三四”发展思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草原执法监管,强化草原禁牧制度落实,推进草原休养生息,发挥草原自我修复功能,提高草原生产力,构建草原治理保护长效机制。到2025年,全市草原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恢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保持长期稳定,牧草亩产稳定在100公斤以上,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功能为出发点,科学制定和实施禁牧措施,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稳定性,确保禁牧措施与草原生态系统承载力相适应,避免放牧破坏草原生态环境。通过人工种草、松土补播、浅翻轻耙等草原修复方式,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实现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牵头单位:市林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规范禁牧区时管理。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利用,在肇东市、安达市、兰西县、明水县和青冈县全面实行草原禁牧制度,禁牧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海伦市、庆安县、绥棱县、望奎县和北林区由本级政府依法依规制定草原禁牧和休牧计划,明确草原禁牧、休牧区域和时限。实施禁牧、休牧制度的草原,提前一年发布公告,在草原禁牧区和草原休牧期内,禁止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放牧,可通过采收牧草的方式利用草原。(牵头单位:市林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全面落实草原禁牧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强化各级政府在草原禁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主导地位,强化执法监管,严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放牧行为。做好牲畜舍饲圈养的技术指导和推广,引导牲畜养殖者发展饲草料生产,储备牲畜圈养所需饲草,促进草原生态修复与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牵头单位: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全面提升源头管控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草原禁牧主体责任和国有草原使用者草原禁牧直接责任,组织草原使用单位在禁牧区设立草原禁牧标志,在草原承包、转包、出租、互换等流转过程中明确草原禁牧责任,强化源头治理。(牵头单位:市林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全面增强社会禁牧意识。坚持科学引导,广泛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告禁牧区域、时间,在禁牧区域的主要地块设立醒目标志和标牌,采用乡村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广泛宣传,提高农牧民依法使用和保护草原的意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升广大农牧民开展禁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大力支持、广泛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林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草原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适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保障全市草原禁牧工作“一盘棋”推进。

(二)加强监督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用好“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检查方式,对草原违规放牧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保障草原禁牧制度落地见效。

(三)强化考核评价。充分发挥林长制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的引领作用,将草原禁牧工作列入各级林长巡林和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运用“四个体系”闭环工作落实机制推进草原禁牧工作落实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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