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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 绥财规〔2026〕1号
  • 2026-07-13
  •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6-07-13 来源:市财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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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现将修订后的《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化市财政局 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9日

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6〕6号)及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支出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就业创业补贴、培训服务补贴、求职帮扶补贴及其他支出。

就业创业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求职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就业见习、自主创业、就业参保给予补贴;培训服务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提升职业技能,支持培训载体提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求职帮扶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支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新增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以及各地在确保国家确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二、补贴项目、对象、标准和材料

(一)就业创业补贴

1.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单位。

(2)补贴标准。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申请材料。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单位银行账户。

2.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补贴标准。符合条件人员或创办主体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凭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创业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3.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补贴标准。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补贴后1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3)申请材料。初创主体申领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初创主体的银行账户。

4.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①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③灵活就业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④灵活就业后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①按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②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③给予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2196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按照此标准执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④给予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年2196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按照此标准执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申请材料。①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②实现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等。人社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身份核验和就业失业状态核查,可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确认灵活就业登记信息真实性。

(二)培训服务补贴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

(2)补贴标准。①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补贴。各地应根据岗位急需紧缺程度、技能等级、实现就业情况等实施差异化补贴。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或者属于本地重点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可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②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补贴;③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补贴;④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补贴。属于本地重点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可上浮补贴标准30%。

以上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财政厅制定的文件执行。

(3)申请材料。①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②补贴性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学员名册、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考勤记录、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所获证书复印件、补贴申请材料等;③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培训基础台账(含劳动合同备案表等材料)、培训期间工资表(工资流水)、培训考勤记录、全程视频资料、学员所获证书复印件、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培训机构相关资质材料等;④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⑤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等。符合条件人员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开班申请、过程管理、结业考核、补贴申领等要统一录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按照管理系统操作流程要求办理。培训业务经办部门严格审核培训机构或个人补贴的申报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培训业务经办部门应于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2.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

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给予补助,用于支持相关单位提升培训能力、加强对重点群体和竞赛选手的培训力度。

结合我省产业布局和发展实际,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和技能竞赛工作基础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给予补助。

3.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给予补助。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补助。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就业公共服务包括向社会购买就业(职业)指导、就业(职业)规划、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政策研究咨询、创业指导服务、青年求职能力实训服务;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就业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核查、就业(创业)信息发布、有组织劳务输出和劳务协作;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三)求职帮扶补贴

1.一次性求职补贴

(1)补贴对象。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补贴。

(3)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应由院校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属于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或属于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毕业生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2.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保补贴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3)申请材料。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在岗考勤表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

三、项目管理

(一)就业项目库管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本级就业项目库,常态化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工作,储备项目应与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点任务等紧密衔接,重点储备预期效益好、成熟度高、能快速实施的高质量项目。同时,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常态化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合格的纳入本级就业项目库,并定期跟踪入库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和成熟度情况,对前期工作扎实、成熟度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前期工作进展缓慢、无法按期实施或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形的项目,应及时调整项目优先级或予以退库,并对项目单位后续申请入库项目给予限制。

(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人社部门择优推荐下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报送推荐报告及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材料,市级人社部门整理后择优向省人社厅推荐。

(三)地方年度就业重点工作项目。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人社部门择优推荐下年度地方年度就业重点工作项目,报送推荐报告及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材料,市级人社部门整理后择优向省人社厅推荐。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梳理并公开本地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三)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尽快完成材料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定期对账。业务经办部门自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除外)正式受理(申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对拟发放补贴对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人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

(四)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按照“一卡通”平台管理要求,应发放到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五)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六)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实地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于骗取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回补贴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八)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九)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二)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用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到期前,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印发〈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绥财规〔20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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