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民政局 绥化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5年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5〕2号)文件要求,现将提高我市2025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救助标准由710元/人月提高到780元/人月(北林区由752元/人月提高到827元/人月);农村低保救助标准由517元/人月提高到585元/人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北林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为18468元/人年、16620元/人年、15132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为12912元/人年,照料护理费分别为5556元/人年、3708元/人年、222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为14688元/人年、12840元/人年、11352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为9132元/人年,照料护理费分别为5556元/人年、3708元/人年、2220元/人年)。县(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为17424元/人年、15672元/人年、14268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为12168元/人年,照料护理费分别为5256元/人年、3504元/人年、210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为14388元/人年、12636元/人年、11232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为9132元/人年,照料护理费分别为5256元/人年、3504元/人年、2100元/人年)。
(三)实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各县(市、区)城乡集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8696元/人年。
二、执行时间
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我省、市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务必于6月底前完成提标工作,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全力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定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并且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2024年标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绥化市民政局 绥化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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