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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化市科学技术局 绥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绥科规〔2025〕1号
  • 2025-03-27

绥化市科学技术局 绥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03-27 来源:绥化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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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财政局,中省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市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4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黑科规〔2023〕1号)和绥化市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绥化市市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绥化市科学技术局            绥化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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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市本级科技特派员

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绥化市市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绥化市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办字〔2020〕11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黑科规〔202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绥化市市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经认定的市本级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由市科技局测算专项资金需求,向市政府提出年度资金申请,按照选派人数和补助标准拨付到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派出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建立考核问效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三、资金适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和促进项目、技术、成果等创新要素向农村聚集,不得用于其他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包括交通差旅费、培训费、资料印制费、保险费、网络培训课件制作费等与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相关的费用(每年资料印制费应小于总专项资金的20%)。

第七条各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报账制。报账制是指科技特派员凭有效票据到派出单位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进行报销的方式。

四、预算执行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绥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绥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绥财规审〔2019〕1号)、《绥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绥财发〔2019〕35号)办理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期限为两年,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按规定使用。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按总额扣减结余资金数安排,自专项资金下达两年,结余资金返回至市财政局。

五、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要对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向市科技局书面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停止拨付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

(一)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其他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追回资金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颁布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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