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6年社会救助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6〕5号)文件要求,现将提高我市2026年社会救助保障指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救助标准由780元/人月提高到827元/人月(北林区由827元/人月提高到837元/人月);农村低保救助标准由585元/人月提高到632元/人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北林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为19104元/人年、17088元/人年、1548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为13068元/人年,照料护理费分别为6036元/人年、4020元/人年、2412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为15900元/人年、13884元/人年和12276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为9864元/人年,照料护理费分别为6036元/人年、4020元/人年、2412元/人年)。县(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为18648元/人年、16740元/人年、15204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为12912元/人年,照料护理费分别为5736元/人年、3828元/人年、2292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为15600元/人年、13692元/人年、12156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为9864元/人年,照料护理费分别为5736元/人年、3828元/人年、2292元/人年)。
(三)提高城乡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补助标准。城市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补助指导标准提高到1200元/户,农村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补助标准提高到300元/户。
(四)实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各县(市)城乡集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8696元/人年(北林区集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9104元/人年)。
二、执行时间
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