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绥化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5年09月30日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进出有序的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医药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证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做简要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基金支撑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进行调控。

(二)坚持区域平衡、合理布局原则。注重区域间医药资源的均衡配置,避免医药资源过度集中或资源匮乏的情况。

(三)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原则。对医保定点机构动态评估调整。确保医保定点服务长期稳定地满足民众的需求。

(四)坚持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原则。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公正合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完善统一的监管体系。

二、总体目标

(一)总量控制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药机构设置规划等情况,合理确定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总量及各地区资源结构布局,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调剂各区域、各等级医疗机构床位数量,提升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能力最大限度满足医药事业发展和参保群众医药服务需求。

(二)结构调整促进战略性购买。构建定点医药机构特色发展和差异化服务格局,结合各区域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实际,聚焦提升医保服务能力水平,重点考虑机构等级、专科特色、医药质量、价格优势、区域分布、管理规范、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划各区域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医疗机构的分院区按属地纳入定点规划。

(三)健全机制促进精细化管理。优化完善医保经办规程和服务协议,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师、床位数量设置标准,进行各区块内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配置规划指导。规范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等流程,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考核办法,全面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标准

(一)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数量,参照省、市“十四五”卫生健康规划,依据千人床位数等指标,确定区域年度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总量。

(二)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住院床位规划总量,按照不超过每千常住人口6.8张(含)确定,此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三)规划期内可新增的医保住院床位数,按照规划总量与实有数量的差额确定。主要依据统筹区内现有床位配置水平、基金运行情况等确定。

(四)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以满足“15分钟医保服务圈”(半径800米)内没有同一医保服务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当区域内的医保住院床位数已达到区域“十四五”卫生健康规划床位目标数量的,原则上不再新增医保住院床位。

(五)实施床位总量规划下的结构优化措施。在床位数量规划范围内,按照精神、中医、康复顺序优先安排。定点医疗机构现有床位数上一年度入住率低于区域内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应重新对其进行定点评估,适时调整其协议管理状态。

四、定点零售药店区域布局优化标准

(一)综合考虑服务覆盖范围、常住人口分布、实际服务人数情况等因素,按照构建15分钟医疗服务圈(半径800米)要求,基于合理布局、便利群众原则,确定全市和各县(市、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划数量。

(二)全市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零售药店规划总量,以每家零售药店平均服务10000名常住人口确定。每万人定点零售药店不超过3.7家(含)确定,此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三)全市和各县(市、区)规划期内可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按照规划总量与实有数量的差额确定。各县(市、区)可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在全市可新增数量内,主要依据区域规划总量、实有数量、区域常住人口分布等情况确定。

(四)定点零售药店跨医保管理区域变更注册地址的,应符合定点资源配置规划数量要求,按照医保定点管理等规定重新申请医保定点。

(五)严格执行“双通道”有关政策规定每个县(市、区)内至少有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五、本《实施细则》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级政策调整,以国家、省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