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户籍居民实行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并对特殊困难人员加大惠民保障力度,特制定《绥化市惠民殡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免费对象
殡葬基本服务。包括(1)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2)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3)因灾死亡和无名、无主人员。
殡葬延伸服务。包括享有绥化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政策人员。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包括(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辖区内接运);(2)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或冷冻柜,三天以内);(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4)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
殡葬延伸服务。按照特殊困难人员死亡后在殡仪馆“零花销”即可办完丧事原则,自行拟定减免项目。
市辖北林区免除标准为:殡葬基本服务。遗体接运费(最高免除300元);遗体存放费(最高免除360元);遗体火化费(最高免除270元);骨灰寄存费(最高免除120元)。殡葬延伸服务。骨灰盛殓和普通休息室服务2项延伸服务;一次性纸棺1个、捡灰托盘1个、骨灰盒1个、红布1块、手套1副、骨灰寄存垫1个、盖布1块7项殡葬商品。
(三)办理程序
符合政策免除对象的人员死亡后,治丧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治丧人居民身份证;
4.属非正常死亡或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的,还应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凭证;
5.享受殡仪延伸服务和殡葬商品免除政策的,治丧人需提前告知,并由殡仪馆工作人员开展信息核查。
对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域内殡仪馆火化的,经殡仪馆审核后,对属于殡葬四项基本服务项目的,在结算时由殡仪馆按火化地标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仅限于治丧人在殡仪馆选择并实际发生,否则不在免除范围。治丧人若自愿选择其他档次服务所产生的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的,申请人还应持异地火化证明或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向户籍地殡仪馆提出申请,经殡仪馆审核符合条件,由户籍地殡仪馆支付殡葬基本服务补助费。火化地殡葬基本费用高于户籍地的,按户籍地标准支付殡葬基本服务补助费;火化地殡葬基本费用低于户籍地标准的,按火化地标准支付补助费;已在火化地享受惠民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对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经殡仪馆审核后,由殡仪馆免费提供惠民政策指定的延伸服务和殡葬商品;选择非指定延伸服务和殡葬商品发生的费用按公示标准收取。跨市域或跨县(市、区)火化的不予免除延伸服务和殡葬商品费用,户籍地也不予支付补助费。
对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由治丧人凭死亡证明和墓地安葬凭证向户籍地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殡仪馆支付一次性丧葬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地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确定。
(四)资金来源
《暂行办法》免除项目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并纳入财政预算,北林区居民免除费用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五)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筹措资金。财政、审计部门负责惠民资金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截止2027年3月1日废止。《暂行办法》实施日,《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21〕3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暂行办法》具体事项由绥化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455—8386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