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医疗救助基金平稳运行,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22〕20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现就《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内容
1、住院乙类自付不再纳入医疗救助
2、异地急转诊及未按规定转诊,个人自付比例提高部分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