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
为贯彻国家、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精神,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我市精神疾病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切实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起草过程
依据绥化市市域内定点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近三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日均医疗费用,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不合理费用等因素,参照省内地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结合精神病医院实际住院费用标准以及医保基金结算额,进行前期调研,确定绥化市市域内定点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实施按床日医药费用定额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床日医药费用定额标准
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床日支付标准为100元,居民床日支付标准为9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床日支付标准为130元,居民床日支付标准为120元。
我市精神病按床日付费标准根据全市精神类疾病患者的平均住院床日、医疗费用总额、医疗消费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合理调整按床日付费定额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二)医保基金结算
1.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金额:参保患者住院床日数×医保床日支付标准;
2.患者出院时按实际发生费用和现行医保政策(按项目)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按床日费用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平均床日费用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经办机构按照床日医保支付标准结算;
3.按床日付费与其他支付方式结算的医保统筹基金之和不得超过本人年度限额按床日付费与其他支付方式结算的医保统筹基金之和不得超过本人年度限额;
4.定点医疗机构可收治人数不得超过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年开放床日≤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床位×365天;
5.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
(三)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按床日付费管理
1.本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已达到政策核销范围内最高限额的(按原支付方式结算医保费用);
2.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绥化市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绥医保联规〔2022〕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