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目的?
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3、什么是“证照分离”改革?
“证照分离”改革中,所谓“照”指的是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证”则是各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这项改革,实质上是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并以清单方式实施管理,方便市场主体清楚、明白地办理许可证,进入到相关领域经营。
4、什么是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指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就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针对企业建设特定项目、生产特定产品、提供特定服务、开展特定活动等的行政许可事项,这类事项主要实行“一事一批”或“一品一批”的管理模式,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关系,不影响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因此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5、“证照分离”改革四种分类改革方式有哪些,都有哪些特点?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是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四是优化审批服务。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通过一系列便利举措,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6、“证照分离”改革后如何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要求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是严格执行监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
三是全面规范监管方式。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常态化部门联合抽查。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直接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同时,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