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2018年第17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全面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540元每人每月提高到556元每人每月(市本级和北林区由575元每人每月提高到590元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780元每人每年提高到3900元每人每年。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14520元每人每年提高到15420元每人每年,分散供养标准由10164元每人每年提高到10800元每人每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7548元每人每年提高到8424元每人每年,分散供养标准由5280元每人每年提高到5892元每人每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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