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特点
●自主性
仲裁没有行政级别、地域管辖限制,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庭审方式及法律适用等。
●专业性
仲裁员均为各领域内的专家、教授,专业涉及法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准确、公正的仲裁服务。
●高效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简易程序案件自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案件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保密性
相对法院的审判公开原则,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未经当事人同意,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执行性
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权利方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际性
我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59个成员国和地区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