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绥化市本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撑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科规〔2021〕4号)要求,绥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绥化市本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实施细则》(绥政规〔2021〕3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新型研发机构补助对象有哪些?
《细则》中明确,补助对象为绥化市本级范围内通过省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条件和补助方式怎样规定?
《细则》中详细规定了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条件和补助方式。第一类为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补助。在绥化市本级范围内注册和运营,首次通过省备案的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由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40万元资金支持。(初创期指注册运营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国家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杰出青年、长江学者等)
第二类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后补助。在绥化市本级范围内注册和运营,获得省绩效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由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资金支持。
三、申请新型研发机构补助是怎样的程序?
《细则》中规定新型研发机构凭省备案文件(公告)或省补助文件(公告),于省备案或获得补助当年向市科技部门提交补助申请。申请受理后,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由市科技部门对拟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呈报补助资金安排意见,待市政府批复后,市科技部门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四、获得补助资金后应怎样管理绩效?
《细则》中明确,补助资金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型研发机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等,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