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绥政办规〔2022〕15号等2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22〕15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飞地经济”利益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22〕17号)废止。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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