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破产事务工作专班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有效提升“办理破产”营商环境指标,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经绥化市人民政府、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成立破产事务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加强破产事务集中统一领导。统一领导全市破产事务工作,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全面提升“办理破产”指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破产府院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统筹解决破产处置过程中的企业注销、企业各类财产的接管与处置、职工安置与社保转移、税收减免、信用修复、风险防范和融资支持等重点难点堵点问题。
(三)防范化解破产处置重大风险。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预警研判和监测评估,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者涉及群体性纠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破产案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依法妥善处理面临的相关问题。
(四)推动破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完善破产相关配套机制建设,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破产案件,畅通管理人依法履职的良好外部环境,促进破产审判专业化、规范化。
二、组成人员
(一)破产事务工作专班
组 长:陈国彬 市委常委、副市长
第一副组长:王洪亮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副 组 长:李月峰 市政府秘书长
郭 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志伟 市发改委副主任
孙凤军 市司法局副局长
崔洪明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副局长
成 员:市检察院、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市国资办、绥化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绥化监管分局分管相关业务处级领导,各县(市、区)分管相关业务副县(市、区)长。
如遇机构改革,由改革后承继相应职能部门为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后续可补充其他单位。
(二)破产事务工作专班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担综合协调、新闻宣传等日常工作。
主 任:郭 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副主任:王春光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许丽莎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
刘路路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考评科科长
成 员:市检察院、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市国资办、绥化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绥化监管分局负责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办公室设专管员,负责承担本部门有关破产府院联动相关情况的上传下达、信息沟通等工作,由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选派1名工作人员担任。
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专管员如有岗位职务调整,由调整后相应岗位职务人员自动接任,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破产案件;梳理破产案件中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普遍性问题和事项,统筹研究重大破产相关法律问题,提请工作专班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意见;推动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定期通报相关破产审判工作情况。
(二)市检察院。加强对破产审判的法律监督;严厉打击破产程序中逃废债行为,加强企业破产涉刑案件的刑事立案监督;协助管理人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档案查询等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有关破产工作的综合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政策研究。
(四)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相关工作要求,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专班作出的相关协调意见。
(五)市工信局。协助僵尸企业债务处置,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协助推动有拯救价值的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和支持。
(六)市公安局。协助办理管理人印章刻制、销毁工作;协助办理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户籍人口信息、出入境信息查询工作;按照规定协助管理人办理非侦查阶段刑事案件、档案查询、复印等工作;协助办理破产企业名下车辆信息查询、保全、保全措施解除、注销抵押登记、权属变更、违法记录处理等工作;协助查控和暂扣破产企业名下下落不明车辆;对人民法院在开展破产案件强制接管工作中发生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治;加强对与破产有关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虚假破产等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及时处理回复管理人履职、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发现并举报或移送的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七)市民政局。协助办理婚姻登记、社会团体、社会救治等信息查询工作;指导对生活困难的破产企业职工等群体按政策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
(八)市司法局。加强对市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破产业务教育培训;开展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企业家等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处理破产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违规行为。
(九)市财政局。协助落实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经费保障;依法处理破产从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
(十)市人社局。协助办理破产企业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职工工资、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等信息查询工作;协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涉破产企业劳动仲裁案件等信息查询工作;协助办理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事项;协助办理破产企业名下职工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工作;协助破产企业做好职工再就业帮扶,落实欠薪保障、失业保险待遇、再就业培训等政策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保障。
(十一)市自然资源局。协助办理破产企业及其股东、对外投资企业、关联企业等名下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档案资料等查询工作;协助办理破产企业名下不动产保全、保全措施解除、注销抵押登记、权属变更等工作;协助办理破产企业名下有关项目规划手续补办、变更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置破产企业名下划拨、限制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特殊不动产;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协助破产企业及其投资人落实相关土地利用优惠、奖励等政策,有效盘活不动产资产;协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出让协议中土地回购条款、拍卖时竞买人资格限制条款等所涉事项的高效处理;妥善解决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动完善因未达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超竣工期限、未办理验收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有关手续。
(十二)市住建局。协助办理破产企业名下住房公积金、商品房预(销)售网签数据、房屋产权交易、租赁、抵押等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物业用房移交手续等信息查询工作;协助有意参与投资破产企业资产的投资方对接人民法院和管理人,配合推介破产企业资产,提高资产盘活效益。
(十三)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办理破产企业污染调查、登记、监督现有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污染风险设备的拆除,监督危废转移、存储、处置等工作;协助办理破产企业名下在建、续建项目相关环评手续完善、验收等工作;协助办理破产企业涉环保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等工作;协助办理破产企业有关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实施工作。
(十四)市商务局。协助有意参与投资破产企业资产的投资方对接人民法院和管理人,配合推介破产企业资产,提高资产盘活效益。
(十五)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办理破产企业主体信息公示;协助办理破产企业档案资料、股权登记信息等查询工作;协助办理破产企业股权及对外投资企业股权保全、保全措施解除、注销质押登记、权属变更等工作;协助办理破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协助办理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工商信用修复和股权变更登记;协助办理破产企业原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任职资格限制登记;协助推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公益强制清算工作。
(十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协助依法办理破产企业名下违法建筑查处及限制产权转移解除工作。
(十七)市医保局。协助办理破产企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信息查询工作;协助做好破产企业名下职工相关医疗救助工作。
(十八)市信访局。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破产企业相关舆情跟踪和信访工作。
(十九)市国资办。协助国有僵尸企业做好债务处置和市场退出;协调供水、供气等公司处理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前后的用水、用气,维持破产企业存续基本需求;协助办理破产企业名下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二十)市税务局。协助办理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工作;协助办理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解除、发票供应、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涉税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等工作;协助办理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登记;做好社保费用、应税税款、滞纳金等相关税收债权的申报工作,依法参与破产程序,高效行使表决权;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协助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名下资产处置中税收预会算工作。
(二十一)绥化海关。协助办理破产企业涉关税、通关信息查询工作;协助办理破产企业财产和货物海关监管等工作;协调处理破产企业尚处于海关监管措施下财产和货物的处置,对根据有关部门生效裁判、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协助办结海关手续;做好欠缴关税、滞纳金等相关债权的申报工作,依法参与破产程序,高效行使表决权。
(二十二)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绥化监管分局。加强对破产处置金融事务的协调,实现涉金融重大风险事件和不稳定因素信息共享;协调金融机构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在开立管理人账户、查询账户信息、划转账户资金、解除账户保全措施、注销银行账户等方面提供便利;协助办理破产重整、和解企业金融信用修复工作;发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作用,协调金融击鼓债权人做好债权申报工作,引导其依法参与破产程序,高效行使表决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和服务支持力度,为破产企业正常融资需求提供流动性支持。
四、工作机制
(一)组长办公会议。由工作专班组长或授权(第一)副组长召集主持,由工作专班全体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听取破产工作整体情况,研究解决破产工作全局性、整体性问题,对重大疑难复杂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或作出决策,就相关工作存在问题及工作计划进行通报和研究。
(二)专题协调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办公室副主任召集,由工作专班办公室成员、专管员参加,听取破产工作具体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难点堵点问题以及破产工作中局部性联动事项。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需特定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时,也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该成员单位进行个别协调。对重大、疑难、复杂等破产案件,相关成员单位可提前介入,由各方指定具体经办部门和人员,负责沟通协调,推动相关问题有效解决和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三)信息共享机制。组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协调会议对研究事项达成共识的,办公室应及时制作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并抄送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研究落实;要及时收集、总结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全市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汇总编制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做好信息报送,宣传报道等工作;要加强对专管员培训,各成员单位专管员应与办公室对接,及时做好涉及本单位开展破产府院联动工作相关信息的接收、报送和反馈工作。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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