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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本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绥政办发〔2025〕 22 号
  • 2025-06-30
  • 2025-07-02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本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07-0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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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本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绥化市本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绥化市本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绥化市本级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城市公共需要,在绥化市本级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绥化市本级包括绥化市中心城区、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北林区所辖范围。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法定规划,并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政府管理或投资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等方面的有偿使用。

(二)政府投资公共人防工程等地下公共空间的有偿使用。

(三)公园、广场、绿地、露天市场、桥下空间等城市公共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的有偿使用。

(四)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方面的有偿使用。

(五)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有偿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实行的其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垃圾转运、回收、处理,城市供水、管道供气、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土地、森林、水等自然资源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实行清单动态管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价值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发改委。负责制定《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权,城市公园、广场、绿地、露天市场、桥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空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转运、回收、处理,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城市供水、供热、管道供气、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市国动办。负责建立城市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立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资源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机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等方面情况,结合城市发展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竞价交易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经营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公众收费的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属于应税收入部分完税后再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免收、减收或缓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坐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公共资源及有偿使用收入,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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