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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 绥政办发〔2022〕44号
  • 2022-09-14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9-1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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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要求,现将提高我市2022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指导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救助标准由637元/人月提高到669元/人月(北林区由675元/人月提高到709元/人月);农村低保救助标准由4812元/人年提高到5292元/人年。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指导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调整为16320元/人年、14712元/人年、13416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为11484元/人年,照料护理费分别调整为4836元/人年、3228元/人年、1932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调整为11724元/人年、10116元/人年、882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为6888元/人年,照料护理费分别调整为4836元/人年、3228元/人年、1932元/人年)。县(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调整为15840元/人年、14388元/人年、13224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为11484元/人年,照料护理费分别调整为4356元/人年、2904元/人年、174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调整为11244元/人年、9792元/人年、8628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为6888元/人年,照料护理费分别调整为4356元/人年、2904元/人年、1740元/人年)。

同时,为了确保城市集中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2021年标准,对市(区)城市集中特困人员在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再增加2374元/人年、3982元/人年、5278元/人年,对县(市)城市集中特困人员在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再增加2854元/人年、4306元/人年、5470元/人年。

三、实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

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和扎实推进我市“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具体举措,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时间抓好工作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全力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于9月底前完成提标工作,可结合本地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定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指导标准,并且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之和,不得低于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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