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现就省工信厅修订的《黑龙江省首台(套)产品奖励及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科规〔2024〕20号)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增加绩效管理部分内容,即“第六章绩效管理”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因此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增加“第六章绩效管理”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管理的前置要件。
第十五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六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首台(套)产品销售收入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修订后分总则、奖补条件、奖补标准、兑现程序、监督管理、绩效管理、附则共7章18条。总则部分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兑现原则等;奖补条件部分明确了奖补门槛;奖补标准部分明确了奖补政策的额度;兑现程序部分明确了兑现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部分从明确部门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绩效管理部分明确了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附则部分明确解释权限、施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