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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化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绥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 绥科规〔2025〕3号
  •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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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绥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2025-07-03 来源:绥化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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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绥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绥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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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19日


绥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绥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保障验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按照《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黑科规〔2024〕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列入绥化市本级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和其他由绥化市科技局负责验收的项目。

第二条 验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唯“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评价指标,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考核指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第三条 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以《绥化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重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综合考察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科研信用等情况。

第四条 工作分工

监督职能科室统筹管理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监督考核项目验收的进度、质量。

市科技局或由市科技局委托的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包括验收纸质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会议(现场)评价的组织和验收材料归档等事项。

各项目主管科室负责督促项目依托单位按时提交验收申请,审核项目依托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

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后,应及时启动绩效评价或验收工作。

第五条 验收形式

项目验收组织形式分为会议和材料验收两种,资助额度10万元以上采用会议方式验收;资助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采用材料验收方式。

财政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需为由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发布的“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可由其它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没有市级财政资助的指导类项目可不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根据《绥化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项经费支出决算表》(附件2)进行财务验收。

第六条 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相应的《办法》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如下。

1.绥化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验收报告(见附件1);

2.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

3.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4.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道、对外合作交流、接受外方资助等成果管理情况;

5.审计报告和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

(二)延期申请及申请提前验收事宜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相应的《办法》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由各业务主管科室审核批复。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早于合同到期6个月。

(三)科技局初审

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合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应当自验收申请提交到市科技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到监督职能科室;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退回项目依托单位。监督职能科室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验收通知;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退回项目依托单位。

(四)组织验收

项目依托单位接到验收通知后,应按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验收通知下发3个月内完成。

1.专家产生

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来选取专家,专家名单原则上来自绥化市科技计划专家库,项目绩效评价或验收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会议(现场)验收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并选取一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2.项目验收

开展项目验收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等基础上,对项目执行情况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审核评议。项目需根据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绥化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项经费支出决算表》进行财务验收。

在项目任务方面,根据科研项目分类评价的要求,重点对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技术成熟度、先进性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

在资金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确定专项资金结余。

资助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在会议验收的基础上,需组织技术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验收专家填写《绥化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专家打分表》(见附件4),专家组出具《绥化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组意见表》(见附件5)。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1)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

(2)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不达标的为不通过。

(3)未按合同书约定按期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告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依托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验收工作或逾期不开展项目验收的,启动被动终止程序。

(五)验收结论下达及其它事宜

1.对验收通过项目进行评价,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含80分)-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评价得分记入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名单。

2.验收后,结论为不通过的,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市科技局向项目依托单位发出《绥化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整改通知书》(见附件6),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依托单位可重新提交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工作。第二次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重新提交申请的,转入被动终止程序处理。

3.结论通过的,项目依托单位在收到项目验收结论后1个月内,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有关材料,按照要求将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市科技局监督职能科室,项目正式完成验收。

第七条 验收结果应用

(一)市科技局根据专项评价结果,调整完善相关专项经费安排,改进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

(二)市科技局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对结果优良的项目依托单位在后续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结果较差的项目依托单位在后续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予以一定年限限制申报处理。

第八条 工作责任与纪律

(一)项目验收不通过的,或项目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或个人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给予相应科研诚信惩戒,并记入科研诚信记录;项目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在科研资金使用中有重大违规行为,或整改不到位,或未及时足额上交结余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单位在研项目财政资金、取消单位或有关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参与验收工作的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评议。建立对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明显不合理、不正当、不作为等倾向的,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其出具的相关意见无效,记入专家个人信用名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项目依托单位及相关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有关专家等的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行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绥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

2.绥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项经费支出决算表

3.绥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个人意见表

4.绥化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打分表

5.绥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组意见表

6.绥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整改通知书

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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