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化市民政局 绥化市教育局 绥化市司法局 绥化市财政局 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绥化市农业农村局
绥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绥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绥化市应急管理局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绥化市总工会 绥化市妇女联合会 绥化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关于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我市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城乡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安排,推动防返贫帮扶政策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助力绥化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低收入人口范围及认定机制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二)低收入人口认定。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乡镇(街道)常态化开展排查探访,全面掌握辖区内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结合申请人自主申报、数据比对、基层上报、服务热线、来信来访、历史数据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现低收入人口。对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再重复认定,直接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对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及其他困难人员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大认定力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三)低收入信息数据采集。按照“县级统筹、镇街落实、村社协助”原则,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分级分类实行低收入人口相关信息的数据采集、汇总和动态更新,做到标准衔接、数据一致、及时上传、定期更新、动态调整、不断完善,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交换准确性,确保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摸排核实低收入人口、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采集等工作。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高效应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规范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系统,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系统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省政府数据交换平台、黑龙江省民政业务一体化应用服务系统等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出现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问题。
(二)多举措开展动态监测。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网格化管理”作用,坚持人找政策与政策找人相结合、线上线下双轨并行,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帮扶。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残联、工会、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农村危房改造家庭、受灾人员、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两癌”患病妇女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等走村入户,经常性深入群众家中,掌握基本生活状况和困难需求,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三)精准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于预警监测发现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人口,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告知相关救助政策,及时启动救助程序,提供专项救助帮扶;对于预警监测发现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尽快按规定落实;对于预警监测发现特殊困难情形,且现有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人员,及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处理,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个案解决;对于预警监测发现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
四、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
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有针对性地落实帮扶措施,坚决防止规模性返贫。
(一)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重病患者是指救助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及高值药品等费用超过上年度本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患者,或者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病种类别、病种名称等其他方法认定的患者。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国残疾证管理系统内已确认的残疾人信息)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二)实施针对性专项救助
1.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在幼儿园和在籍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人口,通过配租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或减免公租房租金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采取农村危房改造“愿纳尽改”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通过产业扶持、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就业帮扶车间等载体吸纳、以工代赈带动等扶持政策,帮助其积极就业。鼓励企业聚焦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开发居家灵活就业项目。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照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6.老年人集中供养照护救助。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收入人口中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失能老年人入住特困供养机构发放集中照护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上述人员建立家庭照护床位。
7.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低收入人口摆脱生活困境,为涉案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8.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员,依法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9.困难职工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按规定在生活、医疗、助学等方面给予救助。
10.取暖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通过发放取暖救助金、取暖费减免等方式给予取暖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11.殡葬救助。为身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减免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及骨灰寄存殡葬费用。对未享受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异地火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予以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原则上不低于上述四项减免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减免政策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三)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解决好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五)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严重困难一次性救助、阶梯电价补贴等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对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人口中的妇女持续开展妇女“两癌”救助。
(六)鼓励开展慈善帮扶。动员、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各类慈善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慈善救助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完善“政府+慈善”救助模式,充分发挥慈善帮扶积极作用,统筹公益慈善和社会救助资源,进一步畅通公益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精准对接渠道,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在村(社区)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乡镇(街道),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压实其主体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见效。鼓励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围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等做法。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鼓励引导更多困难群众通过勤劳改善生活,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切实抓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工会、妇联、残联组织协同做好困难职工、“两癌”患病妇女、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合规使用、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困难群众身边微腐败治理力度,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加强内部管理,坚决惩治经办人员敷衍塞责、拖延刁难等行为,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引导社会救助对象树立诚信意识,主动承诺、诚信申报,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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