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医保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54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参保群众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全面提升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医保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异地就医起付标准
异地就医不分省内外,按医疗机构级别设定起付标准,基层医院起付标准1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二、提高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异地就医不分省内外,转诊备案的基层医院和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自主就医的分别为70%、60%、50%。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同异地转诊备案待遇相同。
以上调整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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