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9326078/2024-254689
  • 关于绥化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绥发改〔2024〕18号
  • 2024-04-01
  • 2024-04-02

关于绥化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24-04-02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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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按照市住建局《绥化市区住宅小区物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市本级及北林区辖区内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终止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对照《绥化市区住宅小区物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1)和《绥化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附件2),结合服务项目确定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协议选聘程序。

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要与《绥化市区住宅小区物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绥化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相一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依法报北林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为业主提供《绥化市区住宅小区物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未涵盖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等拓展性服务的,其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共同协商,并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进行约定。

三、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服务费用包括基础费用和运行电费,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绥化市区住宅前期物业电梯收费指导标准》(附件3)确定。

四、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配套使用的二次供水费用,未计入城镇供水价格的,按照《绥化市区住宅前期物业二次供水收费指导标准》(附件4)确定。

五、业主对其住宅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垃圾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业主可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人、第三方或自行处理装修中产生的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人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或第三方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或第三方约定。

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

七、物业服务人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物业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收费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八、关于住宅前期物业的界定和服务等级标准方面的事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关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方面的事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关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事宜,由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关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的划分及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等事宜,由北林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其他相关工作由北林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处理。

九、通知实施后,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其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实施前,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并依法确定收费标准的,其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新建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依法完善相关程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并到相关部门备案后按合同约定执行。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存在服务质量和价格争议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其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1年。

附件:1.绥化市区住宅小区物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2.绥化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3.绥化市区住宅前期物业电梯收费指导标准

   4.绥化市区住宅前期物业二次供水收费指导标准

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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