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重要交通工具。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管理,降低群众充电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发布此公告。
一、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充电场所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