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办结 | 问责 情况 | 备注 |
属实 | 基本属实 | 部分属实 | 不属实 |
1 | X2HL202112230037 | 望奎县望奎镇镶红六村范大桥屯南侧垃圾处理厂周边垃圾成堆、污水横流,异味刺鼻,对周边耕地、鱼池造成污染,严重影响范大桥屯居民正常生活。 | 绥化市 | 土壤,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绥化市望奎县望奎镇厢红六村范大桥屯南侧垃圾处理厂,是望奎蔚蓝达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投资建设的望奎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项目。该项目位于绥化市望奎县海望路西侧、二道乌龙沟北侧、厢红六村范大桥屯南直线距离582米,南侧20米处有两个鱼池。 该项目于2010年12月23日获原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黑龙江望奎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审〔2010〕254号),2016年7月建成,2016年10月开始设备调试试运行。 2018年3月19日获原绥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黑龙江省望奎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补充评价报告的批复》(绥环函〔2018〕86号),2018年4月15日委托黑龙江开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结果在环保之家网站(www.ep-home.com)进行公示。5月24日获原绥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黑龙江望奎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工程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意见的函》(绥环函〔2018〕164号),5月25日正式投入使用。2020年6月2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该项目主要为望奎县提供城乡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服务,项目总投资6085万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1.望奎蔚蓝达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海望路西侧,厢红六村范大桥屯南直线距离582米,企业南侧20米处有两个鱼池,与举报的企业、鱼池和范大桥屯的坐落位置一致,且生活垃圾在分拣过程中散发异味属实。 2.企业的地下水质、周边土壤及无组织废气排放合格,没有污染周边环境。围绕垃圾处理厂是否污染周边耕地、鱼池和影响范大桥屯村民正常生活问题,望奎县曾先后多次调查核实并答复涉事群众。从这次信访件举报后的现场复核情况看,企业处置生活垃圾的方式仍然在车间内分拣转运,未发现企业周边垃圾成堆、污水横流、异味刺鼻,也未对周边耕地、鱼池造成污染和影响范大桥屯村民正常生活。企业污水处理系统、中央除臭系统、光氧催化氧化等各项设备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项目运行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先经收集池收集后,由水泵输送至调节池暂存,然后经过混凝、生化处理后送至暂存池,暂存池的渗滤液用密闭罐车送至绥化市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处理,全程闭环管理,生活污水集中收集零排放。为保证周边生态环境,自2018年5月24日企业运行以来,望奎县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黑龙江开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博瑞检验监测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垃圾处理厂地下水质、周边土壤及无组织废气排放均合格。与12月5日接到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编号为D2HL202112040031信访件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当时,望奎县委托了黑龙江泓泽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垃圾处理厂地下水、周边土壤、无组织排放气体和噪声进行采样检测,并对垃圾处理厂南侧2个鱼池内的水(水来源于地下水)同步进行了采样。经检测,地下水、土壤、无组织排放气体和噪声检测结果均合格。 12月24日,接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编号为X2HL202112230037信访件,望奎县再次委托了黑龙江泓泽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垃圾处理厂周边耕地、鱼池和范大桥屯地下水、土壤和无组织排放气体进行检测。经检测,垃圾处理厂周边耕地、地下水、土壤、鱼池和范大桥屯有组织排放气体和无组织排放气体均合格。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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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10日,因企业车间内部垃圾堆放不规范,对望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姜某某和具体责任人望奎县三供两治服务中心主任王某予以通报。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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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HL202112230042 | 2020年1月,李某某等人在绥化市望奎县卫星镇惠头村呼兰河河床附近破坏耕地,非法采砂42万立方米。 | 绥化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呼兰河是黑龙江省省级河流,为松花江一级支流,在望奎县域内流长71.21公里,流经海丰镇、卫星镇、通江镇和卫星镇惠头村等4个镇12个村,年均径流量41亿立方米,在望奎县境内河道盛产中粗砂。 (二)核实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件反映的呼兰河望奎界内存在非法采砂问题属实;反映的李某某2020年1月实施非法采砂、破坏耕地问题不属实。 2019年8月8日,绥化市公安局成立“808”专案组,以原绥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现任绥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政委李某某为副组长,专项侦办望奎县宋氏家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宋氏家族犯罪组织,不仅涉黑、涉恶、涉毒,还在呼兰河主河道从事过非法采砂,举报件反映的非法采砂实际为该犯罪组织主要成员宋某、王某等人所为。举报件中提到的李某某,当时带队驻望奎县直接负责查办宋氏家族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没有任何非法采砂行为。2020年6月28日,宋某、王某等黑社会组织成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25年不等。同时,因对呼兰河非法采砂监管不力,望奎县4名公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8名公职人员受到纪律处分。 呼兰河望奎界的非法采砂行为,发生在主河道内,没有破坏耕地,但形成了多个散状分布的砂堆(应为宋氏集团非法采砂形成,但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阻碍行洪。为疏浚河道,2020年1月份,根据水利部印发《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河湖〔2018〕243号)、黑龙江省总河湖长第1号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中整治河湖突出问题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望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公安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呼兰河望奎界主河道内存在的砂石堆进行专项清理。同时,将清理出来的336120.74立方米砂石进行了依法拍卖。此次专项治理均在主河道范围内,不涉及耕地,不存在破坏耕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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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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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2HL202112230056 | 绥化市北林区北四西路世财西湖小区A区高层附近饭店向小区院内排烟,异味严重扰民。 | 绥化市 | 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附近饭店主要为“铁锅炖”、“烤羊排”、四季民福饭店,位于绥化市北林区世财西湖A区高层一楼商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核实,铁锅炖、烤羊排、四季民福位于北林区西湖A区北侧高层一楼商服,此楼为商住综合楼,建设时未设置专用烟道,两家餐饮业营业中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自建的地埋式烟道排放至小区院内,油烟净化器使用正常。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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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22日,由绥化市生态环境局与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联合对铁锅炖、烤羊排、四季民福下达了改正通知书。由商户拿出具体整改方案,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于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整改。如拒不改正上述行为,由绥化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核实认定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按案卷移交程序移送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阶段性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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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X2HL202112230033 | 绥化市北林区131种畜场存在非法采砂,破坏耕地问题。 | 绥化市 | 生态 | 此案件与第六批受理编号X2HL202112080035反映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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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D2HL202112230033 | 谭某某在海伦市东风镇兴安村张亚钩北坡毁林建设墓地。 | 绥化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东风镇兴安村张亚钩北坡位于绥化市海伦市东风镇兴安村与自卫村交界处,距东风镇1.5公里,北坡林地面积7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信访人举报的毁林建设墓地行为真实存在,但行为主体不是谭某某,实际林地承包人和建设墓地主体均为董某某。 1.现场核查情况。2021年12月25日,海伦市林草局通过与2009年国土第二轮调查和2019年省林草局下发的林保数据库比对、GPS卫星定位、现场确认地块边界四至,查实:张亚钩北坡地块实际为自卫村土地,共有林地70亩;举报反映地块在承包给董某某的37.5亩林地内,承包期限为2010年12月25日至2040年12月25日。其墓地历史情况为:举报反映地块在2010年承包前即存在坟墓84座,其中历史久远无法认定墓主21座,能认定墓主63座;承包期间承包人董某某建造坟墓111座。2018年9月以后,没有新的违法毁林建墓行为。 2.历史处罚情况。信访反映问题,系海伦市历史上已经处理的问题。2018年9月,海伦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东风镇自卫村北侧林地内建造坟墓。经立案查明,董某某在2014年至2018年9月期间,没有直接毁林行为,但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471平方米,在林间空隙建造坟墓111座,其中,小型坟墓40座,中型64座,大型家族墓7座,截至2018年9月均已用于殡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因改变林地用途,海伦市森林公安局给予董存宇行政处罚12000元。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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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针对2018年董某某改变林地用途未及时还林问题。海伦市林草局在此项工作中监管不到位,海伦市委对林草局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要求林草局举一反三,加大监管力度,对涉林违法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罚、早整改,坚决保护林业资源。 (2)2021年12月26日海伦市林草局责成董某某在自卫村七组购买12亩机动地进行异地造林,地块已经落实,2022年5月15前可完成。 (3)没收董某某2014年至2018年9月期间包工赚取的差价非法所得。 | 阶段性办结 | 政务记过1人,通报批评3人,诫勉谈话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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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D2HL202112230012 | 绥化市北林区东直路南侧豆腐厂污水直排,违规使用原煤。 | 绥化市 | 水,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豆腐厂为绥化市峰胜洋豆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位于绥化市北林区东直路南,2019年1月办理营业执照,2019年7月办理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并投入生产。经营范围为豆制品加工销售、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和食品加工销售,总投资20万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该豆制品加工部自2019年7月开始生产,日生产豆腐泡约400斤、干豆腐约200斤,日产生废水约200公斤,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该豆腐厂建设一台0.5吨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燃料为生物质颗粒。现场发现一台熏炉,用于熏素鸡豆腐,每天用煤约5-8斤。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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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该豆腐厂规模小,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无整改条件,执法人员对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后,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当日,该豆腐厂已经对生产设备、锅炉进行了切割、拆除处理,企业负责人也表示不再进行生产。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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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D2HL202112230005 | 肇东市西八里乡三合亚村前好尔讨屯5000平方米草原被破坏,部分村民在草原上挖坑取土,饲养家禽,随意丢弃家禽粪便污染周边河流。 | 绥化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地块位于绥化市肇东市西八里镇三合亚村前好尔讨屯屯北,面积716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显示该地类为草原。 (二)核实处理情况 1.关于破坏草原问题。经调查,2018年7月,西八里镇三合亚村村民刘某未经审批私自在前好尔讨屯屯北草原东侧建设一处大鹅养殖场(养殖方式为圈养,养殖数量1300只),包括两个养鹅塑料棚、两个活动板房和一个狗舍及养殖场院落,共计716平方米,并非举报人反映的5000平方米。经现场及周边实地踏查、走访村民调查了解,未发现有人在草原上挖坑取土。综上,举报人反映有人非法占用草原建养殖场情况属实,关于部分村民在草原上挖坑取土情况不属实。 2.关于家禽粪便污染河流问题。经实地踏查和走访问询了解到,该养殖场周边没有河流,西八里镇政府在距离该养殖户200米处建有一处集中整治粪污收集点,该养殖户养殖大鹅产生的粪污,由养殖户自行集中收集,全部自家还田,因此,举报人反映饲养家禽属实,随意丢弃家禽粪便污染周边河流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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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 肇东市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2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65条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45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违法占用草原处以601元罚款(罚款已缴纳),拆除看护房、狗舍,2022年5月天气转暖时,转移种鹅拆除鹅棚。2022年5月30日之前将上述地块播种牧草,恢复草原植被(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肇林草罚〔2021〕34号)。 | 阶段性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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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X2HL202112230019 | 大庆市高新区康莱生物公司夜间排放废水及异味气体,污染周边环境。 | 绥化市 | 水,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所称黑龙江康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安达市万宝山精细化工产业园,该公司“年产500吨2-(6-甲氧基-2-萘基)丙酸、N-乙酰基-5-甲氧基色胺”项目,于2021年9月建设完成,目前尚未投产,主要产品为2-(6-甲氧基-2-萘基)丙酸等,项目总投资4376万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1.关于夜间排放废水,污染周边环境问题。经现场检查,发现黑龙江康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生产,但丙酸车间2个反应装置内存在部分液体。经核实,该公司虽未投产,但在2021年12月23日向反应装置内投入水和氯化钙,拟经过反应釜搅拌制取氯化钙水溶液,为生产做准备,氯化钙水溶液为生产过程中的冷冻剂。但在溶液配比过程中电机和减速机出现异响,随即停止配比检修设备。由于搅拌氯化钙水溶液属于物理溶解,不产生污水和尾气,且厂区外四周勘验未发现有排水痕迹,因此举报人反映的企业夜间排放废水污染周边环境问题不属实。 2.关于夜间排放异味气体,污染周边环境问题。经核实,该企业大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该企业生产车间(丙酸车间)已配套安装前置气液分离+1级水吸收+2级碱吸收+3级水吸收+后置气液分离+活性炭吸附装置,投产后企业产生的废气能够得到有效吸收处理。由于企业目前尚未生产,所以不存在生产废气直排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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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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